義務與責任的概念 | 台灣之美
![義務與責任的概念](https://i.imgur.com/2P5xFLc.jpg)
(1)第一義務:依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原已存在之義務,如:履行契約義務。(2)第二義務:因不履行第一義務而生之義務,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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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為與權利相對的概念,所謂義務指法律對特定人課以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可區分為: 1. 積極義務、消極義務(依內容區分): (1) 積極義務:法律要求特定人須為一定之作為。 (2) 消極義務:法律要求特定人必須不為一定作為。 2. 絕對義務、相對義務(依對外效力分): (1) 絕對義務:指任何人均有不可侵犯他人之義務。 (2) 相對義務:指特定人對特定人負有之義務。 3. 主義務、從義務(依獨立性分): (1) 主義務:可以獨立存在之義務,如:債務。 (2) 從義務:必須從屬於主義務方能存在之義務,如:保證債務。 4. 第一義務、第二義務(依發生順序分): (1) 第一義務:依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原已存在之義務,如:履行契約義務。 (2) 第二義務:因不履行第一義務而生之義務,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
二、責任之概念1. 過失責任: 指行為人對於損害之發生,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中間責任: 又稱推定過失責任,指於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之存在,而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進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失之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負證明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例如民法第187、188、190~191-3條。 3. 無過失責任:指行為人對於特定損害之發生縱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衡平責任: 法律原本使第三人為行為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該第三人得以舉證免責,則基於公平原則,仍令行為人或第三人負全部或一部之賠償責任,如: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3款、第188條第2項,屬於衡平責任之一種。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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