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保案例分析⑱】國內旅遊非旅遊警示,旅客提出取消之規定 | 台灣之美
2022年4月8日—【品保案例分析⑱】國內旅遊非旅遊警示,旅客提出取消之規定...旅客夏君夫妻原預訂於2022年4月出發至馬祖3天2夜旅遊(單人團費10,800元),並已繳付 ...
【案由】旅客夏君夫妻原預訂於2022年4月出發至馬祖3天2夜旅遊(單人團費10,800元),並已繳付訂金每人3,000元,但於1月中旬時通知業者因疫情有升溫的情況,故取消出遊並要求返還全額訂金。旅行社表示,依民宿訂房規定,訂房一經確認即不得取消,旅行社向民宿業者協商是否能不扣費用,但民宿業者並未同意,故馬祖民宿已提供3,600元之房費收據給旅行社。旅行社遂向旅客說明扣除損失費用後退還剩餘訂金每人1,200元。旅客認為旅行社所提供的單據只表示已經支付房費,但不能證明民宿沒收房費,不應該扣除此筆費用,故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
【申訴過程】於協調會中,旅客主張,因病毒傳染力強,且馬祖搭船為密閉空間擔心染疫,才取消出遊,表示願意依據國內旅遊契約第12條第一項支付解除契約10%的費用,即為每人1,080元。業者表示,因所支出之部分已超過10%的費用,故主張同條第三項以實際支出的單據證明做為請求依據。
經品保協會協調委員建議,業者同意旅客轉讓名額,不會扣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文=林宥銣)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 ■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旅行社(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50%。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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