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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 ...
個資及著作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宣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說明 110.4.7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將本市街頭藝人之有關行銷宣傳管理採用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另開視窗)[1],並與其他縣市政府建立街頭藝人資料之相互查詢作業。爰辦理前述街頭藝人整合行銷之特定目的,須將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作品、展演示意照片資料協助上傳於文化部所經營的網站公開讓民眾瀏覽之利用。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後,依需求勾選。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遵守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授權範圍,以及須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原則。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110.4.7版
本人同意並授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授權項目: 一、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二、 蒐集特定目的 :文化行政(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地區:不限。 (三) 對象: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自行使用。 (四) 方式: 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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